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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下班回到其租住的西安市碑林区**社区**号楼**单元**室,该室原房客姚某某因与房东租房纠纷到该房内了解房子现居住情况,与现居住人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王某某等人要求姚某某离开该室,称自己是与房东签订合同的租住人,姚某某与房东之间的租房纠纷应通过房东解决。姚某某坐在该室床上大声喊叫,拒不离开,影响王某某等人休息,王某某欲将姚某某推出门外,随后王某某左手扶住姚某某肩膀,右手在姚某某左肩部推了一把,姚某某被推后碰到门外墙上后倒地不起,致使其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指认现场照片;

6.户籍证明;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乖侠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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