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村,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青年北街与青年街丁字路口处,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倒垃圾发生口角,周某某遂辱骂王某某,争执中王某某用手抓周某某的嘴部,导致周某某牙齿受损,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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