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10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23时许,与宋某某酒后回到即墨区**店**园林宿舍暂住处,因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补充材料三份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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