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甲,住青岛市**街道**庄。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负一楼**室内因工程款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持椅子将马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