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高碑店市防疫站家属楼**号楼**单元**楼西门赵某某家门口,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某用铝制扫帚把殴打赵某某背部,赵某某在与王某某抢夺拐棍过程中摔倒。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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