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东莞市**厂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现住东莞市**厂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青山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山市**街道**村**号楼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扭打,之后王某某使用一把折叠水果刀刺中田某某的头部致其流血(经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王某某随即报警并留守现场,民警随后赶到将其抓获。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田某某的医药费2000元,并取得田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对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梅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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