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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队**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麒麟区**路**停车场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互殴,王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某致胡某某鼻子及右眼损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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