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天水**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步行街便桥头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停车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一拳打在李某某的脸上,将李某某致伤。
2020年3月24日,依据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20】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上颌窦前壁骨折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右侧颧弓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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