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江西省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家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因道路通行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1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雇请的挖机欲从被害人朱某某屋旁公共道路通行,遭被害人朱某某阻拦,引发双方家人争吵。尔后,被告人王某某手推被害人朱某某肩部致其臀部着地,致右股骨颈骨折。经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安阳光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万安阳光司法鉴定[2020]临鉴字第**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承诺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赔偿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万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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