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快递公司内,因快递投诉纠纷与公司客服被害人涂某某发生争吵,并对被害人涂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涂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因外伤致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椎弓板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山东省烟台市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8月11日16时许,因快递送投诉纠纷,其与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至其办公室,对其拳打脚踢致伤的事实。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快递员,2019年8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快递投诉纠纷殴打公司客服涂某某致伤的事实。
3.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8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其办公室,挥拳殴打被害人涂某某的头部及身体致伤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鉴定人涂某某因外伤致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椎弓板骨折,构成轻伤。
5.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抓获证明、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9年8月11日16时许,其在本市**路**号快递公司内,因快递投诉纠纷与公司客服涂某某发生争吵,后其对被害人涂某某拳打脚踢致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检察官助理侯璎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曹蕾律师,联系电话134824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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