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1月28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弥勒市**镇**巷**号杨某某家打牌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张某某两次用手推拉王某某后继续打牌。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从杨某某家门口拿了一把水泥钝刀将张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2136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散卷1份2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