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组自己房屋旁边,因修房子与妯娌代某某发生争吵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致代某某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的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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