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元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镇**村委**组,现住蒙自市**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蒙自市**街“**饭庄”,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进入饭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并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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