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常镇“您做煮”火锅店内吃饭,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将被害人翟某某打伤,经法鉴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人彼此达成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五常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您做主饭店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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