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7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湾**号。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年3月2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城关区**街**号院内,因琐事与自己的嫂子祁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祈某某殴打致伤。被害人祁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理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路某某、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伤情鉴定,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5月21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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