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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3号政协工地四层窗台处,因工作琐事与毛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王某某明知毛某某有从窗台跌落受伤的危险,仍对其进行撕拽,致使毛某某从窗台高处跌落,造成毛某某左腿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 温瀚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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