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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德惠市**城**栋**单元**。2019年10月17日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罚金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在德惠市**KTV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后被告人王某某到KTV外烧烤店内拿菜刀返回KTV将被害人梁某某砍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诉;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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