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街****屯,系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11时许,在磐石市**街**书苑门口,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和街道上的地砖将刘某某头面部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头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病历复印件。

二、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决定书(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5]36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