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店内,与同事李某某等人一起聚餐喝酒时发生口角,打伤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枕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