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街。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烧烤店屋内,因怀疑被害人任某某(男,24岁)调戏其女友,遂对任拳打脚踢,致其颅脑损伤,右侧额顶区脑挫裂伤、右侧额顶区皮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书及收条;
2.证人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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