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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路**幢**单元**楼**室。1992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绥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刑满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处,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进行互殴,互殴时致使被害人马某某阴囊受伤,经鉴定:马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阴囊瘢痕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昌钱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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