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啤酒广场因喝酒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啤酒瓶将唐某某胸部打伤。2020年3月27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唐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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