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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0********,汉族,小学,保险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及王某红三人在开江县普安镇“普安红绿灯”处一烧烤摊吃夜宵喝酒。后三人回到开江县城新转盘附近,王某某、刘某某坐上王某红的车后座。刘某某因想回家与王某某发生分歧,王某某强行将刘某某拽留在车内,并打刘某某耳光数次。王某红驾车沿新宁镇峨城大道往普安镇工业园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普安镇金星东路路段附近时,刘某某打开车门跳车离开,王某某见状便下车追打刘某某。期间王某红制止,王某某言语威胁并殴打王某红,后王某某继续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刘某某的身体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左侧三处肋骨骨折。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17日因故犯意伤害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高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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