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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8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2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9年7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11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因债务纠纷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广场协商未果发生口角继而打架,互殴中王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甲左手臂划伤,张某甲将王某某左眼角打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上臂长12cm的刀砍伤伴三角肌部分断裂,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文书及材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陈述;曹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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