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75********,汉族,初中,四川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原荥经县**乡**村**组),于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4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荥经县**街道**村**组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洗车场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夫妻二人起争执,随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抓扯,抓扯中王某某将李某某的左手食指咬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食指第三指节远端骨折。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李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家属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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