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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泗南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曹某某家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喝酒。期间,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二人遂到曹某某家外“单挑”。在“单挑”过程中,王某某被李某某打到眼睛,二人被劝开后,李某某去到其哥哥李某甲家中,王某某因心中不服,跟随李某某到李某甲家,并从李某甲家厨房内拿得一把菜刀朝李某某的面部砍了一刀,后被王某某和李某甲劝开。

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被害人李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0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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