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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在被害人朱某某误以为被告人王某某辱骂其姐夫,后打电话对王某某进行辱骂,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遂约定在西堤头镇陆路港B区门口见面。后王某某、朱某某驾车先后到达约定地点。朱某某从车里拿出钢管跟王某某理论并再次发生口角,王某某夺过朱某某手里的钢管并离开。待双方分开后,朱某某上车欲离开,在场人员李某甲等人至车某某处阻拦被害人朱某某离开,迫使被害人再次下车。王某某返回至被害人车某某处,并用钢管对朱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外伤致:1、左侧6、7肋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左侧腹壁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海晓

检察官助理:李承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12010****。

2.案卷材料案卷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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