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下午,王某某在威宁县新发乡贵坪村落窝组刘某某家门口与其姨夫段某某因为喝酒发生口角并殴打段某某。王某某先是使用木板凳打伤段某某头部,后又用脚将段启某某到在地,致段某某倒地受伤,经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侧第5、6 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力作用致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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