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005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乡**村人,司机,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孝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尚某某因让车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将尚某某右眼框部位打伤,致尚某某住院治疗。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认罪认罚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5.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蔚 娟
检察官助理:闫祖轩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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