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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4〕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9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妻张某某与杨某甲及其家人发生争吵一事而到八海河村卫生室,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的母亲)发生口角争吵后,用拳头击打杨某乙头部,致使杨某乙枕骨骨折。经鉴定,外力致使杨某乙枕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2014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组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其他证据材料27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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