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刑诉〔2018〕6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利辛县城关镇**社区**中队**户。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2月1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2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下午,在利辛县**镇**河北岸钱某某码头与段某某码头交接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钱某某因码头土地纠纷互相殴打对方,王某某将钱某某的右侧肋骨压伤。经鉴定,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31日,王某某与钱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家人赔偿钱超人民币21万元,取得了钱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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