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淮北**大学**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马某某在淮北**大学**宿舍生活区因停车一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而后,马某某的亲友王某乙、被害人王某丁赶到现场,与王某甲、王某丙、李某某发生厮打。其间,王某甲将马某某、王某丁面部打伤。2019年12月27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0000元,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丁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雪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555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