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苑**幢**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村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 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相识于2019年3月份并发展为情侣关系,后唐某某感觉双方性格不合提出与王某某分手,但王某某纠缠不放。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唐某某居住的肥西县上派镇**小区,后从阳台一层一层攀爬至被害人唐某某家**幢**室阳台。拽开阳台玻璃门进入室内后,被告人王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卧室门踹开,此时唐某某与其男朋友李某某正在床上休息。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简短对话后持水果刀向唐某某左腹部捅了一刀,大约一小时以后又持水果刀向李某某腹部捅了一刀。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救护电话后离开现场。
经肥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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