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13日晚上,在萧县台北唛田KTV829包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殷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用话筒将殷某某嘴部砸伤。经鉴定,殷现宇口唇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