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渭生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下午4时许,王某某与代某某在霍某某长集镇长集街道霍邱**公司一楼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用匕首将代某某右膝盖捅伤。经安徽省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右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对伤害代某某一案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刀具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对伤害代某某一案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田 露
检察官助理:刘先位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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