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安顺市开发区开三路大屯村酒店工地找杨某某讨要工钱,杨某某打电话叫来雇佣王某某做工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就此发生口角,王某某从其裤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某腹部,致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被杨某某等人送往医院。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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