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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95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现住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两日与被害人霍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6月18日22时许,王某某喝酒后持菜刀至霍某某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门前敲门,利用霍某某开门之际将霍某某右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霍某某右前臂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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