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陵县**镇**村偶遇被害人王某甲,因怀疑其前妻和王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发生口角和打斗,打斗过程中致使王某甲头部、面部、左肩部等多处损伤。经鉴定,王某甲左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瘢痕、面部、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1年2月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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