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王某甲家门前土地的问题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乙在其家门口泼脏水,便也往被害人王某乙家门口泼了脏水。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北坡村王某甲家门前空地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朝被害人王某乙的头部、手部乱划,致使被害人王某乙头皮瘢痕长度累计17.5cm,鉴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及第五近中远节指骨多发骨折,均鉴定为轻伤二级;手功能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光盘3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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