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层电梯口处,被告人王某某因积水通行问题与保洁员孙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将孙某某的左腿膝关节部位踹伤。经鉴定,孙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宁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