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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7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工地办公楼二楼张某办公室内,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拳头往张某面部等处捶打,致使张某左眼下部、鼻部等处受伤。2019年9月19日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等;3、鉴定文书;4、证人袁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宿舍。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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