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孝义市**乡**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赵某某认为其楼上邻居被告人王某某家产生的噪音影响其孩子学习,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在被害人赵某某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二人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某某用花盆砸被害人赵某某,后用花盆碎片砸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头部、手部受伤;被害人赵某某用水杯砸被告人王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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