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曰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回东莞市南城区水濂中天联科二期项目部宿舍时被门岗保安被害人陈某某拦停检查,王某某不配合工作并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5日18时许,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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