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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广场**国际会所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用右手击打被害人钟某某头部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害人钟某某送往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救治。同年9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因右枕部着地头部作减速运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伟

代理检察员:朱小丹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散页(证人证言)2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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