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2011年5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一起在本市黄埔区**村**巷**号**楼的房间喝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喝醉后,对被害人易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左额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的证言;4.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共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