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琅西菜市夜宵摊吃夜宵,同桌的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及争执。后王某某加入,从地上捡起一个碎玻璃酒瓶往黄某某砸去,砸到黄某某左侧颈部,导致黄某某颈部血流不止,晕迷倒地。王某某见状,遂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人体损失程度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本等书证;

2.证人连某某、卜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