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081977********,汉族,初中文化,电子商务策划,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莫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森明大厦负一楼停车场找到莫某某的母亲农某某并和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因农某某不同意其女儿莫某某和王某某在一起,王某某便拿刀将农某某的腹部、背部捅伤。2019年11月8日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农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特殊医监区。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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