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城**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庄浪县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15时许,天平高速供料商胡某某工队在天平高速邵坪段路基供沙料时,与供料商田某某就供料路段权属发生纠纷,田某某丈夫董某某便用皮卡车挡住对方供料车,双方在供料现场发生争执,经天平高速项目部协调,该路段归属胡某某供料。当日21时30分许,供料商田某某雇佣的供料车在天平高速邵坪段卸完沙料返回时,何某某驾驶的供料车及董某某的皮卡车被胡某某儿子胡某甲叫来的车辆挡住去路,何某某将此事打电话告知田某某,田某某就赶往现场,胡某甲也打电话叫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来到现场。该王到现场后与田某某、董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田某某见状便拿出手机拍摄视频,王某某便将田某某手机打落在地,并在田某某前额处打了一拳、左耳朵处打了一巴掌,将田某某打倒在地,接着又在其腿部踏了一脚,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9月9日田某某到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其伤情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耳挫伤、双耳鼓膜穿孔。后于2018年9月29日再次到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其伤情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左耳]外耳挫伤。2019年11月26日田某某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十四天,其伤情诊断为:鼓膜穿孔,传导性耳聋。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某(系胡某甲父亲)主动委托徐某某通过**派出所两次向田某某支付各种费用共计3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霞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3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