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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7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均受朋友邀约共同在成都市温江区云凤路“**烤鱼”饭店吃饭时,因喝酒的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产生纠纷,后在饭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开着其轿车冲撞被害人兰某某,

导致兰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外伤所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第1、5、6、7四处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少量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4月21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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