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德县**乡小学南侧其家门前,王某某和栾某某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口角后互相撕扯,撕扯中王某某用火盆将栾某某面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栾某某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栾某甲证言;4.被害人栾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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